内能源法改发〔2024〕5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决定对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实施招标告知承诺制。
二、实施流程
(一)招标启动。对于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批复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二)履行告知。在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告知书》(附件1)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附件4),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认真阅读,明晰并同意告知书有关要求。
(三)办理承诺。对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且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提交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如有)等必备材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承诺书》(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有)(附件3)。
(四)发布公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相关承诺后,可自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电子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部进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切实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能源领域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优化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招标人的首要责任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对招标活动以及其发布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首要责任及后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事项告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 5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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