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厦门”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其他官方信用网站作为查询渠道,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查询渠道不作为评审依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在项目资格审查时,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资格审查人员应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通知》同时要求,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认定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人员不得以未达到不良信用记录标准的信用记录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得以此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依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信访或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通知如下:
一、信用记录查询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 gov.cn )、“信用厦门”网站(credit. xm. gov. 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其他官方信用网站(网址中带“.gov”) 作为查询渠道,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查询渠道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信用记录查询内容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信用记录查询程序
在项目资格审查时,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资格审查人员应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用
资格审查人员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下同)的供应商,应当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应当认定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资格审查人员不得以未达到不良信用记录标准的信用记录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得以此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
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依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信访或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信用修复
供应商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应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告知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则。
(二)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环保、金融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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