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通知》指出,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和落实督导,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