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湖北十堰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做到加强内部协调,及时申报计划。
做好预算周期和项目周期的衔接。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当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如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发生变化的,采购人应当在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因当年未支付资金或未支付完毕导致项目资金被收回统筹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本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所属单位可自愿组成联合采购小组,统一委托主管预算单位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对于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由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在省级统一采购后,由相关预算单位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驻外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常驻我市各县(市、区)的市直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其他驻外市直单位(如驻京办、深办、汉办等)原则上实施分散采购。
三、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准确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列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提升履职效能。各预算单位要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加强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履行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十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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