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湖北黄石市财政局将从2023年2月上旬至6月底组织开展2022年度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督查安排。具体督察内容及方式要求如下:
具体督察内容:(一)是否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二)是否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等;(三)是否合理确定并提前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四)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绿色采购、绿色建材等政府采购政策等;(五)是否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等;(六)是否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有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七)是否随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而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等;(八)是否在“832平台”上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并完成采购任务,做好线上爱心消费助农兴农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九)是否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在采购文件中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策进行文字阐述,并列明登录网址和登录方法,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
督查方式及要求:(一)采取自查与网上督查、现场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二)市直各预算单位应依照督查事项内容,认真全面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做好督查所需文件档案、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于3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市直各预算单位应认真对待督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督查要求开展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黄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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