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为50万元,县级则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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