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细则》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细则》第九条规定,判断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汇总统筹。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原则上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此外,《细则》还明确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省财政厅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金融服务中心,支持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含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自愿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电子保函服务。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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