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
《通知》指出,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其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通知》明确,各预算单位要扩大采购人自主权,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同时,各预算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科学、精准计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及时申报计划,规范开展采购。要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等工作。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对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省内汉外省直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
《通知》还强调,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要求,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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