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贵州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汇编》(以下简称《汇编》),明确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1个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条款总数为98条。
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0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有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审批、核准的权力。其相关处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应承担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66条,省财政厅具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的权力。厅采购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应承担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等责任。
《汇编》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应承担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省交通运输厅具有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相关业务处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应承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责任。
《汇编》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省水利厅具有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相关业务处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应承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等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等文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有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权力。厅规划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5、8、9、10、11、12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25、26、27、28、29、30、31条等文件要求,应承担研究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向企业送达核准文件;材料归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等责任。追责对象范围包括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人。
(来源: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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